【刑法修正案六】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是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该修正案主要针对我国刑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,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,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。
一、主要
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共涉及14项内容,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:
1. 加大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
增加了对非法集资、擅自发行股票、债券等行为的处罚规定。
2. 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
明确了在生产、作业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,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
3. 增加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
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、受贿等行为作出更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。
4. 调整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
对原有罪名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,增强可操作性。
5.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
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,特别是侵犯著作权、商标权等行为,加大了打击力度。
6. 完善对恐怖活动的刑事打击机制
将一些与恐怖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。
二、主要修改内容一览表
序号 | 修改内容 | 法条依据 | 主要变化 |
1 | 增设“非法经营罪”的具体情形 | 第225条 | 明确非法集资、擅自发行证券等行为构成犯罪 |
2 | 增加“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” | 第134条 |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|
3 | 增设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” | 第229条 | 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、审计报告等行为进行处罚 |
4 | 明确“滥用职权罪”和“玩忽职守罪”的构成要件 | 第397条 | 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刑事追究 |
5 | 增加“侵犯商业秘密罪”的情形 | 第219条 | 扩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范围 |
6 | 增设“组织、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” | 第120条 | 将恐怖活动纳入刑法重点打击范围 |
7 | 调整“受贿罪”的量刑标准 | 第383条 | 根据受贿金额不同设置不同的刑罚幅度 |
8 | 增加“挪用资金罪”的适用范围 | 第272条 | 明确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 |
9 | 完善“走私罪”的相关条款 | 第151-153条 | 增加对走私文物、珍稀动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|
10 | 明确“破坏电力设备罪”的构成要件 | 第118条 | 强调对公共安全的保护 |
11 | 增加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” | 第280条 | 针对身份信息造假行为加强打击 |
12 | 增设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” | 第253条之一 | 针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|
13 | 明确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 | 第253条之一 | 对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处罚 |
14 | 增加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” | 第276条之一 | 强化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刑事制裁 |
三、意义与影响
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逐步向精细化、科学化方向发展。它不仅填补了原有法律中的漏洞,也增强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能力,如安全生产、金融秩序、知识产权保护等。同时,该修正案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,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。
此外,修正案还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,反映了国家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。